证据交换环节,原告方出示了一份2010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主张该合同因涉及集体土地违规转让应属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差额款项及利息。面对这一局面,崔易蓬律师沉着应对。崔易蓬律师2003年开始执业,多年来深耕民商事领域,尤其擅长经济纠纷、股权争议等案件,主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此次他接手的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纠纷。
崔易蓬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紧张的准备工作。他敏锐地捕捉到一审败诉的核心症结在于法院对2013年《协议书》性质的定性错误。他深入研读两份协议条款,梳理资金流向,构建完整的逻辑链条。主张2013年《协议书》并非新的土地买卖,而是基于前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办证、土地大幅升值)而达成的终止结算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性质为“回收土地对价+资金占用利息+预期利益损失”,符合当时市场行情及民间借贷利率惯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诉讼时效问题上,他从法理层面论证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针对返还财产请求权,结合土地已实际返还并由原告长期占有获益的事实,主张其诉求缺乏基础。虽然二审未提交新证据,但他通过对一审卷宗的深度挖掘,指出一审法院在认定“土地收益”与“资金占用”抵扣上的事实不清,强调原告收回土地后已实际使用多年并获得巨额租金及征收利益,若再获退款将构成不当得利。庭审中,崔易蓬律师据理力争,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判决维持一审关于2010年合同无效及驳回利息诉求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2013年协议无效及返还款项的判项,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负担。
由这起案件的证据规则应用,引出了另一起案件。在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中,被继承人甲与原共有人乙早年共同登记为某村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后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案涉不动产被纳入征收范围,总征收补偿款近200万元,由甲指定的侄女(被告丙、第三人丁)代为领取。甲于征收完成后不久与原告戊登记结婚,十余天后因病去世。戊以甲配偶身份诉至法院,主张分割甲名下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并要求丙、丁全额返还。崔易蓬律师接受被告丙及第三人丁的委托,代理本案诉讼。他围绕争议焦点开展工作,包括权属与出资核查、赡养事实固定、婚姻关系与过错抗辩、程序抗辩等。庭审中,他紧扣核心观点,逐一质证原告证据的漏洞,充分阐释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部分核心观点,判决被告丙向原告戊返还补偿款67万余元(远低于原告诉求的99万余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对结果表示认可,未提起上诉。
庭审结束后,崔易蓬律师在复盘笔记中写下,在接手案件后,他首先会对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进行精准分析,明确争议焦点。对于证据,会全面梳理并挖掘其中的关键信息。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会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证,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土地纠纷还是共有物分割纠纷,他都始终秉持着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素养,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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