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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拒付租金,律师二审凭证据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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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6 · 132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俊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0710582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315717235
代表案例:2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朱俊健主任律师,律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超的业务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为客户设计最佳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节省客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擅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专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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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里,一场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二审判决尘埃落定,原告某建筑器材厂在朱俊健律师的代理下,成功驳回央企上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央企拒付租金,律师二审凭证据完胜

朱俊健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2007年起执业,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领域。此次他代理的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某建筑器材厂,被告是某央企集团。2017年6月,原告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原告依约交付全部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租赁物资交付凭证以及部分租赁费支付记录,但缺失能有力反驳央企上诉理由的证据。朱俊健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问题,他收集了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相关文件,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已结算”抗辩,梳理了2017年之后的退货记录和租金计算明细,证明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在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的问题上,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央企对租金证据的真实性、钢模板租赁关系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朱俊健律师回应称,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的退货和租金记录足以证明租金计算真实合法;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以及行业惯例能充分证明钢模板存在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核查公司主体变更与责任承担的相关证据,确保责任明确;精准梳理业务往来的结算与租金证据,还原真实业务情况;结合行业惯例和实际业务操作,收集能证明事实关系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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