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李X是个大学文化的农民,还是中共党员。他和杨X因为李X与杨X之妻杜X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起了争执,两人在电话里吵了起来,还约好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此事。到了约定时间,杨X、王X等人与李X、李X、付X等人在某门桥上先是发生了口头纠纷,接着就演变成了肢体冲突。冲突中,李X驾车先是正向缓慢行驶,突然加速朝东北方向拐弯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之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方向撞去,导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
双方诉求及理由
李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称自己驾车是要接走李X,不是为了撞人,还认为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觉得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辩护人对李X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提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认为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还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则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李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侦查阶段,李X供述自己和杨X约定在某门说事,还纠集李X等人帮忙打架,后来双方冲突时,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想将李X拉走,结果李X驾车突然撞击杨X等人。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也证明,在劝架过程中,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拉走李X,李X却驾车朝对方人员撞过去,撞到人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撞,致使王X被压在车底。不过,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
法院的认定逻辑
关于是否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综合全案证据,虽然能认定李X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但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所以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是否认定李X为主犯,本案前因是李X引发,他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所以应认定为主犯,李X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李X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他当庭自愿认罪,也可从宽处理,一审法院已对这些情节予以认定。
最终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法院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最终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月。
本案由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的刘振宇律师代理。刘振宇律师2019年正式执业,现核心服务河南开封地区。她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是专业科班出身,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行事。一旦发生冲突,要及时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而不是通过暴力手段。如果不幸卷入类似案件,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事实,争取从轻处罚。同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这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结尾
这起聚众斗殴二审案件,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关于持械情节的认定,改变了量刑结果,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和公正。刘振宇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其中成功办理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案件30余件,尤其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正是多年的积累,让她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能够准确地分析案件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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