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原告单方维修无评估依据、驾驶室更换非必要、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等理由进行抗辩。2018年执业的黄蓉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承办逾千件案件积累的经验,第一时间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记录、维修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挖机工况图等证据,固定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及挖机经营性使用的事实,为主张维修费、停运损失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黄蓉律师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也体现了她丰富的执业经验。在保险公司提出“驾驶室更换非必要”的抗辩后,黄蓉律师配合法院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有着深厚民商事纠纷处理经验的黄蓉律师,深知在这类案件中,专业意见的重要性,她申请维修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出具意见,举证证明更换驾驶室系基于挖机特殊工作环境的安全必要。黄蓉律师向法院补充理由:“根据我以往处理类似建设工程相关案件的经验,挖机工作环境特殊,更换驾驶室是保障驾驶安全的必要行为。”最终,法院对原告的维修费用予以认可,对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采纳。
在停运损失的主张上,黄蓉律师同样展现出专业能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黄蓉律师主张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她结合挖机工况图、市场租赁行情,举证证明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曾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等细分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黄蓉律师,清晰知道如何运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尽管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为由拒赔,但黄蓉律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损失合法,判令实际侵权人及车辆挂靠公司连带赔偿。
最后,黄蓉律师明确案涉车辆的投保情况、挂靠关系及事故责任主体,依法主张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实际侵权人对保险免赔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有着多年企业间合同纠纷处理经验的黄蓉律师,精准锁定赔偿责任主体,为委托人争取到合理的经济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C】赔偿【原告A】维修费、运费等共计五万余元,【被告A】与【被告B】连带赔偿停运损失九千余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黄蓉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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