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电气公司作为上诉人,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主张置业公司等在生产、销售及工程使用中侵害其商标权,要求置业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置业公司作为被上诉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建材产品,被诉侵权时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以及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
起初,置业公司仅掌握自身作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等证据,但缺乏能直接证明其主观无过错且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法定条件的有力证据。王丹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深入梳理工程发包合同、招标文件、材料品牌调整通知等文件,固定相关证据,证明置业公司与南通松公司不存在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且未限定使用该品牌。同时,收集置业公司在采购过程中的审查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电气公司质证称置业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应承担赔偿责任。王丹律师回应,虽然法院认定置业公司构成“销售”行为,但置业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案外人在包工包料工程中提供,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置业公司明知产品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置业公司的部分认定,但改判结果实际维持了置业公司不承担赔偿及拆除责任的有利状态。法院认定置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亦不拆除已交付产品,成功为置业公司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避免了大规模拆除产生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群体纠纷。
王丹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合同关系、品牌指定情况以及企业审查注意义务等方面的证据。通过精准组织证据,进行充分举证和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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