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不幸死亡,某区工作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市政府复议也维持了该决定。A和B面对这样不利的结果,手中的证据和信息显得十分有限,不知如何是好。
2024年,在这对父母茫然无措之际,他们找到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黄宇杰律师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尤其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上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80余件。他深知工伤认定案件中,时间节点和证据的重要性。接到委托后,黄宇杰律师决定先从梳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入手。
黄宇杰律师熟悉工伤认定相关的程序规则,他知道在这起案件中,“48小时抢救时限”的起算标准是关键。按照常规代理,可能会直接围绕结果进行辩论,但黄宇杰律师采取了非常规策略。他发现社保部门以“入院时间”(2024年8月4日19时19分)为48小时起算点,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2024年8月4日20时30分)起算,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如果按照普通代理,很可能就会错失这个关键的时间节点问题。
在紧张的案件处理过程中,黄宇杰律师迅速行动。他结合《病程记录》《医生证言》,锁定某职工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情形。为了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他整理了四会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死亡记录》,还有医生出庭证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例2篇。他反驳被告“超48小时即不符规定”的观点,强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立法本意是保护突发疾病职工的生存权。
庭审时,黄宇杰律师从法理和情理双轨进行论证。法理上,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及司法解释,明确“48小时”应以“初次诊断时间”起算,指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情理上,结合《病程记录》细节,主张“死亡不可逆性优先于机械计时”。同时,针对复议阶段某市政府“未通知原告参加复议”的程序违法问题,在诉讼中重点攻击其“剥夺当事人举证质证权利”的瑕疵,强化撤销复议决定的必要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撤销某区党群工作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党群工作部在法定期限内对某科技公司肇庆分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某区党群工作部、某市政府共同负担。
不过,案件尚未完全终结。虽然目前法院判决撤销了原决定,但后续某区工作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仍存在不确定性。黄宇杰律师告知当事人,后续会密切关注重新认定的进展,如果再次出现不利结果,将继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当事人保留了进一步维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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