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市东西湖区保安服务公司和武汉XX公司收到了关于苑某工伤索赔案的立案通知。这起案件中,苑某在XX公司巡查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此前已历经劳动仲裁,双方对仲裁结果均不服,诉至法院。武汉XX公司委托了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李红丽律师代理此案。李红丽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律所党支部副书记,年均办案近百件,在劳动工伤领域经验丰富。
一审法院认定,保安公司应至工伤保险基金为苑某办理相关费用的申领手续,若无法报销则需赔偿;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XX公司需支付苑某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且若保安公司逾期不支付相关费用,XX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红丽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链。她此前处理过一起相似的劳动工伤案件,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她发现苑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伤系XX公司过错造成。在二审过程中,李红丽律师围绕这一点进行了有力的辩论。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XX公司存在过错。
同时,对于护理费的问题,李红丽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说明XX公司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护理义务,亦无需对保安公司支付护理费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红丽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维持一审部分判决内容,撤销部分判决;保安公司需支付苑某住院期间护理费;驳回保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李红丽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精准的证据链拆解和有力的程序辩护,成功为XX公司减轻了赔偿责任,展现了她作为省优秀刑辩律师在劳动工伤案件处理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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