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庭前,公诉机关以详实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蒋XX、高X、张X、赵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给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这一全面且有力的指控,让被告人一方在庭审初期处于明显的程序劣势。
张志来律师接手案件后,转换策略,将辩护重点放在被告人蒋XX的从轻量刑情节上。自2018年执业以来,张志来律师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在面对此类诈骗类经济案件时,他有着自己独特的庭审攻防技巧。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蒋XX是否具有从轻量刑的情节。张志来律师运用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庭审经验,逐一阐述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告人蒋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系坦白;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多次表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蒋XX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他还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社会表现良好;此外,蒋XX年仅19岁,小学学历,社会经验浅薄,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认识不足,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张志来律师在陈述这些观点时,条理清晰,证据充分。他详细列举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以支持自己的辩护意见。面对张志来律师如此有力的辩护,公诉机关一时难以反驳,庭审现场陷入了短暂的沉默。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志来律师提出的蒋XX坦白、认罪认罚、已缴纳违法所得、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虽然法院未完全采纳律师适用缓刑的建议,但还是综合考虑了这些从轻情节,对被告人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被告人蒋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张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被告人蒋XX、高X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张X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被诈骗人。
尽管判决结果并非完全如律师所愿,但张志来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一定程度的从轻量刑。目前,案件虽已判决,但如果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还有上诉的权利。张志来律师也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属,若有上诉意向,他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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