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XX月X日,异议人与原审被执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以640980元出售给异议人,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2025年X月X日,原审被执行人向异议人出具《收据》并加盖公章。然而,在2025年X月XX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并查封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房屋。此时,房屋虽已出售但尚未过户,这就使得异议人面临着房屋被执行的风险。
王世奇律师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合同纠纷等多个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面对这起案件,他凭借对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的熟悉,迅速展开了行动。
王世奇律师接案后,仔细研究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他深知,要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各个方面进行充分的论证。他发现,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异议人符合排除执行的条件。于是,他从三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
首先,王世奇律师指出,异议人与原审被执行人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抵债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时间,这符合排除执行的条件之一。
其次,他强调异议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在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前,异议人不仅签订了合同,还接收了原审被执行人交付的钥匙并办理了房屋装修的前期准备工作,这充分证明了异议人对房屋的合法占有。
最后,对于非因异议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这一情况,王世奇律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说明。原来,2021年签订合同并办理网签后,异议人多次请求原审被执行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但截至目前,因案涉项目迟迟未办理验收,导致商品房不符合登记条件。
基于以上分析,王世奇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为异议人提起了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房屋的执行并解除保全措施。
经过王世奇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解除了对房屋的查封。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王世奇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
王世奇律师在案件中,凭借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成功地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他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值得我们肯定和学习。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相信他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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