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经人介绍,于2020年4月27日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他和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出事之后,张XX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他治疗期间的医疗费。
原来,泗县这个工程是由中国XX集团承包的,中国XX集团把工程的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XX受伤后,及时向相关被告汇报了情况,被告当时表示愿意赔偿,还让他回家休息。可当张XX再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时,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都不愿意赔偿。
于是,张XX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都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这四被告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各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到底谁该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张XX认为这几个被告都有责任,而刘X的代理律师提出,刘X和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者老板,他也是跟着别人干活的。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而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刘X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把工程转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新余XX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对于张XX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因为中国XX集团是将工程分包给了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张XX要求宿州市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由于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做内粉工程,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所以法院也不予支持。另外,因为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XX要求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关于张XX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他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所以法院认为其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个案子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代理。
刘欢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商事领域相关案件500余件,在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案件方面尤为专精,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他还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建筑工程领域,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是很复杂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工作中受伤后,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保留好相关证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依法进行工程分包,避免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否则可能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刘欢律师在执业的这些年里,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就拿这个劳动争议案件来说,他准确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提出刘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多年处理民商事案件的经验,让他在面对复杂的用工主体责任认定问题时格外从容。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同行认可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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