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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鉴春律师:涉案200万合同诈骗案,最终当事人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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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4 · 1979人看过
导读:张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卷入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本以为会面临刑事处罚,最终却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即便公司申诉,结果仍被维持。
李鉴春律师:涉案200万合同诈骗案,最终当事人无罪不起诉

案件基本事实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可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于约定工程。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用到别处。该公司就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该公司)认为,张某和公司签订了合同,却把租赁的设备用于其他地方,撤离时也不说明情况,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被告(张某)则觉得自己一直是在正常经营工程,设备是用于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并非故意诈骗。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李鉴春律师介入案件后,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通过这些工作,梳理出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以及对应的时间节点。关键证据就是这些工程合同和设备流转记录,它们清晰地显示出张某的设备使用情况。张某虽然没把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在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时虽然没清点告知,但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

法院的认定逻辑

从主观意图上看,张某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他的设备使用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不应该上升为刑事犯罪。所以,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本案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事。如果需要变更设备使用等情况,要及时和对方沟通并做好记录。同时,对于合同纠纷,要先明确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避免轻易动用刑事手段。遇到问题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在这起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中,张某最终被不起诉,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辩护价值。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着法学学士的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刑民交叉问题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有着丰富的刑侦预审经验。执业十六年来,他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找到了关键突破口,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等工作,成功为张某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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