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与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陷入困境。公司虽有林业局委托作出并经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审计报告,但林业局却以绿化工程存在死树、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且在一审中申请重新鉴定,使案件变得复杂。
20XX年,刘昊东律师在XX公司寻求法律帮助时介入此案。刘昊东律师自2019年3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面对此案,刘昊东律师深知关键在于证明结算审计报告的有效性以及林业局付款条件已成就。
第1天,刘昊东律师完成委托手续后,立即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XX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XX公司出具的0XX号结算审计报告以及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002号鉴定意见书等所有相关材料,梳理出案件的争议焦点。
第2天,刘昊东律师深入分析合同条款,发现合同约定的养护期为2014年至2016年秋季,而002号鉴定意见书的现场勘查时间为2020年,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并非XX公司负责范围。同时,他注意到林业局在不认可0XX号结算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却用该报告确定的较低工程造价减去002号鉴定意见书中的死树价格,这种做法不合理。
第3天,刘昊东律师收集整理了林业局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陆续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记录,以此证明林业局支付部分工程款的给付条件早已达到。
第4天,刘昊东律师针对林业局提出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准备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论证思路,强调案涉工程已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报告受法律保护,林业局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第5天,刘昊东律师与团队成员进行模拟庭审,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演,完善代理策略。
第6天,在二审庭审中,刘昊东律师清晰阐述观点,指出林业局对鉴定报告的选择性认定和适用错误,养护期外的苗木死亡不应影响工程款支付。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说明林业局应自20XX年X月XX日起向XX公司支付利息。
20XX年,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林业局上诉,维持原判。林业局需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XXX元及相应利息。虽然案件已取得阶段性胜利,但刘昊东律师提醒XX公司,若林业局未按时履行判决,可及时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这一安排为XX公司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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