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手里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在2022年10月到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还从别人那进货销售,销售数额达到7万多元,违法获利2万元。检察院认为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心里特别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啥都不懂,就委托了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给他辩护。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显示,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双方各自主张:杨子兴律师主张张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也认可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事实。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律师的理由。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构成自首。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条件,所以法院认定他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二)张某认罪认罚的情况
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双方各自主张:律师认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也将张某认罪认罚作为量刑考虑因素。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可了张某认罪认罚的情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节约司法资源。张某积极配合,所以法院认为可以对他从宽处理。
(三)张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
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
双方各自主张:律师提出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公诉机关也考虑到张某的这些情况。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张某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也不是暴力犯罪,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说明他有悔罪态度,社会危险性确实较低,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三、整体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要是不小心涉嫌犯罪了,一定要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争取自首情节,这在量刑时会有很大的好处。其次,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自愿认罪认罚,这样可以获得从宽处理。最后,在取保候审期间,一定要严格遵守规定,用实际行动表现出自己的悔罪态度。
五、结尾
这个案子中,张某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这既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治,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杨子兴律师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他自201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这些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把握了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为张某争取到了缓刑的机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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