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和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有了业务往来,由铁粉厂供应食品公司铁粉。在2015年和2016年,双方部分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他业务则是食品公司通过电话下单确定。合同里约定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还明确了不同时间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
业务进行中,铁粉厂把货物送到食品公司指定地点后,食品公司仓库主管张X会签收。食品公司在铁粉厂出具增值税发票后,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对业务往来进行结算,确认食品公司还欠铁粉厂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交易,但没再签合同,业务还是按之前电话订购的方式进行。铁粉厂继续供货,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也按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而,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食品公司只付了5万元货款,铁粉厂多次催款都没结果,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这里有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2017年未签合同的铁粉和特铁粉价格怎么确定?
法院查明,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不同时间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2015年2月19日铁粉单价为4150元/吨,2016年4月12日铁粉单价为4050元/吨,2016年8月1日特铁粉单价为5300元/吨。2016年两次结算时也标注了价格范围。
原告主张,2017年铁粉价格按4050元/吨计算,特铁粉按4700元/吨计算。被告没有明确提出价格方面的主张。
法院最终认定,依照合同法规定,双方没约定价格的,可以按交易习惯确认。所以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约定的单价,酌定2017年铁粉价格按4050元/吨计算。对于特铁粉价格,双方以往交易价格在4900元-5300元/吨之间,原告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第二,食品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法院查明,原告按约定供应了货物,被告签收且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未付。
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未提出不应支付的合理抗辩。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商业交易中,不管合作多熟,都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货物价格、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和时间等重要条款。如果没签合同,要保留好交易记录,像订单、送货单、发票等,方便以后确定交易内容。一旦对方违约,要及时催款并保留催款证据,必要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
这场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依据交易习惯确定了未签合同部分的货物价格,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和逾期利息,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董爽律师。清华大学法学硕士的她,在公司法方向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执业至今承办了超500件案件,其中300多件是公司法和商事纠纷领域的,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让她在处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时,能精准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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