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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鉴春律师:张某租脚手架未用于约定工程,最终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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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754人看过
维权技巧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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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人租了脚手架却没用在约定工程上,被指控合同诈骗,最终结果出人意料。
李鉴春律师:张某租脚手架未用于约定工程,最终无罪不起诉

案件事实背景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的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从该公司租赁了一批脚手架设备。然而,张某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用来归还他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没有用于约定的工程。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别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张某一方主张,自己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没有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没清点告知,只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第二,本案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受到刑事处罚辩护人则系统论证,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范畴。

整体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遇到问题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并签订补充协议。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合同、往来记录、设备使用情况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本案中,张某在面临巨额涉案金额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困境下,最终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这一结果彰显了辩护的重要价值。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学历,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刑民交叉问题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李鉴春律师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找到了关键突破口,善于厘清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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