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口子过日子,难免磕磕绊绊,有些夫妻实在过不下去就会选择离婚,协议离婚便是常见的方式。在签离婚协议时,很多人觉得只要双方商量好就行,却不知道有些约定可能压根无效。就像有人在离婚协议里规定对方再婚就不能看望孩子,或者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约定分割,这些看似合理的约定,实际上会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不仅达不到预期目的,还可能引发后续的麻烦。那到底哪些协议离婚约定是无效的呢?咱们一起来看看。
一、限制再婚自由约定无效
在离婚协议里,有的一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约定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或者再婚就怎样怎样。这种约定严重限制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是违反《民法典》婚姻自由原则的。比如,甲和乙离婚时,甲要求乙三年内不准再婚,否则要赔偿给自己一大笔钱。这个约定就是无效的,因为任何人都有选择再婚的权利,不能通过协议来限制这种基本权利。即便签订了这样的条款,它在法律上也不具有效力。如果一方以这样的条款来要求另一方履行,另一方完全可以拒绝。
二、侵害第三人权益约定无效
离婚协议有时候会涉及财产分割,如果涉及了第三人的权益,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但实际上属于其父母的房子进行分割,这种约定就侵犯了第三人(父母)的财产权。因为房子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他们无权对其进行处分。一旦第三人提出异议,该约定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明确财产的归属,只能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分割。
三、断绝亲子关系约定无效
有些夫妻在离婚协议里约定一方与孩子断绝亲子关系,以后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产生的,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解除。比如丙和丁离婚,协议中约定丙以后和孩子没有任何关系,不用支付抚养费。但实际上,丙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并不会因为这份协议而消灭。孩子仍然可以在必要时要求丙支付抚养费,丙也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等权利,这些都不能通过约定来剥夺。
四、附条件的离婚约定无效
有的离婚协议会附加一些条件,比如约定一方找到新工作后才正式离婚。这种附条件的离婚约定是无效的。离婚是一种身份关系的解除,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的效力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附加的条件。所以这种附条件的约定不能影响离婚的效力,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签订后,可能会因为这些无效约定引发各种纠纷,比如一方以无效约定要求另一方履行,另一方拒绝后就会产生矛盾。要是处理不好这些纠纷,可能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具备专业的执业资质,这些资质都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会夸大维权效果,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理清后续的处理流程,帮你解决因无效约定带来的麻烦,让你在离婚这件事上少些困扰,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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