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接建筑劳务作业无相应资质,所签施工合同无效这一事实,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主张方式。2019年开始执业的许青山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会,依据《民法典》《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主张合同虽无效但工程合格应参照结算付款。
许青山律师接案后的首次行动,便是全面梳理相关证据。2019年执业至今,许青山律师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他迅速梳理了施工合同、结算清单、付款记录、工程中标及验收资料等,锁定了工程量、总价款、已付款、欠款金额等关键事实。
随后,许青山律师开始厘清主体关系。他通过中标文件、财务付款审批资料、生效判决,查明了项目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及共同管理主体。20XX年X月,许青山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追加共同参与工程管理的易X为被告,扩大责任主体范围。法院初步答复需要进一步核实易X与案件的关联性。许青山律师补充理由称,易X参与了工程财务管理与资金审批,系项目实际控制人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并附上了财务付款审批资料等证据。最终,法院同意追加易X为被告。
在庭审过程中,围绕合同效力、付款条件成就、责任主体认定、利息计算等争议焦点,许青山律师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对于合同效力,许青山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说明虽合同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款。对于责任主体,许青山律师指出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而被挂靠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利息计算,许青山律师明确提出利息应自工程验收合格次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经过激烈的庭审抗辩,法院最终经审理认定,案涉劳务施工合同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款;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工程验收合格次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终判决郑某、易X限期支付原告工程款525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许青山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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