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开始合伙,一起经营烘干厂以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不过他们没签书面合伙协议。到了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
原告薛XX觉得,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被告冉某某把它们卖了却没给他分钱。他称这些玉米出货价是2600元/吨,按他的算法,自己应得净额XXX元。于是,薛XX就把冉某某告了,还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这案子的争议焦点有好几个。首先,这2685吨货物到底是不是合伙财产?其次,在合伙还没清算的情况下,原告能直接要求分割这些货物对应的款项吗?最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是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况?
被告冉某某委托了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为他辩护。丁婷律师有12年法律相关工作经验,在民商事诉讼方面很有专长。她接案后,迅速制定了有效的抗辩策略。
丁律师指出,原告没完成举证责任,他只拿出《站台余货明细表》,这表只写了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没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和出货价,根本没法证明被告有支付义务。而且结合另案询问笔录,这“挂账”其实是合伙内部对账方式,这些货物实际是给被告的分红,不是待分配的合伙财产。
另外,原告有滥用诉权的嫌疑。他曾以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就《站台余货明细表》里的1987吨货物起诉案外公司,说这些货物归公司所有,结果败诉了。现在又说这2685吨货物是合伙财产要分割,前后矛盾。
还有,合伙一直没清算,根据法律规定,合伙财产分割得先清算,没清算就不知道有没有利润、利润多少以及分配比例,原告直接要求分割“合伙所得”,不符合规则。并且,被告处置货物是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合伙人从2019年起合伙经营,有大量收支往来,一直没清算,也没终止合伙合同。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这些货物按他的算法所得款项就是合伙利润,他的诉求本质是分割合伙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能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自行负担。
通过这个案例,咱们普通人能得到一些启示。第一,合伙做生意最好签书面协议,把权利义务、利润分配等写清楚,避免以后扯不清。第二,合伙财产分割得先清算,别在没清算的情况下就想着分钱。第三,打官司得有充分的证据,不能随便起诉,不然可能会被认定滥用诉权。
丁婷律师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成功代理过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在这个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她精准定位争议核心,深挖证据关联,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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