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遂宁的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A】、【被告人B】、【被告人C】、【被告人D】、【被告人E】、【被告人F】犯此罪。【被告单位】在2015-2020年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甲片4662.9公斤,加工成中药饮片后非法销售4333.37公斤;【被告人E】作为个体工商户,在2015-2018年向该单位非法销售穿山甲甲片2344.75公斤,公诉机关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重罚。
郑晓龙律师作为【被告人E】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凭借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立即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郑晓龙律师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他全面梳理涉案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郑晓龙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首先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穿山甲甲片数量认定存疑,相关银行流水包含其他中药材交易款项。这一观点的提出,为案件的走向带来了新的转机。
同时,郑晓龙律师还强调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主动退赃,法律意识淡薄且无主观恶性扩大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这些辩护要点,都是郑晓龙律师在深入研究案件和法律规定后得出的。
在整个辩护过程中,郑晓龙律师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结合中药材行业经营特点,对案件中行政许可、涉案物品价值核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适用等专业问题进行深度研判。这种专业适配涉企及涉野生动物案件辩护要点的做法,让辩护意见既贴合行业实际,又符合刑事法律规定,提升了辩护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晓龙律师提出的涉案数额认定需结合客观证据综合研判、被告人具有坦白及自愿退赃等从轻情节的核心辩护意见。最终,依法认定【被告人E】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炮山甲13.76公斤依法没收,追缴其违法所得164132.5元。法院另对其他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依法裁判,【被告单位】判处罚金200万元。郑晓龙律师的辩护,让被告人得到了相对合理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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