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且认为属情节特别恶劣。案件中,青岛XX公司6号井为超范围开采的非法矿井,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张某某作为该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在明知矿山已被行政部门要求停止生产等情况下,私自从他处接通电路,继续违法采矿,对采矿生产活动疏于安全管理,最终导致二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8万元。
该案进入一审庭前证据交换阶段,朱建波律师面临着需要在大量证据和复杂事实中找到对当事人有利辩护点的客观约束。朱建波,2019年开始执业,青岛律师,主要处理刑事辩护类案件。他仔细查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包括相关合同、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等,梳理出事件的时间线和责任链条。同时,他深入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么做是为了准确把握案件的法律适用,找到能够证明张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据。
在庭审中,朱建波律师提出,虽然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规定,本案造成二人死亡的结果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其理由是,情节特别恶劣通常需要有更严重的后果或情节,如造成多人死亡、重伤人数较多、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等,而本案仅造成二人死亡和158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情节特别恶劣的标准。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建波律师关于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辩护意见,纠正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从检方指控到法院判决的转变,关键在于朱建波律师在庭前对案件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这种方法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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