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农户手握某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满心以为能安稳经营到2029年,却没想到麻烦接踵而至。村委会拿着一份《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收回案涉地块承包经营权。尽管仲裁委查明合同上原告户主签字及指模非本人所为,却以表见代理为由裁决村委会收回经营权。原告不服,陷入了维权的困境。
20XX年,在原告走投无路之时,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介入了此案。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就成功办理214余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面对这起复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翁鹏威律师意识到关键在于合同的效力和收回程序的合法性。他没有盲目起诉,而是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确定了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非原告本人签字捺印、无表见代理情形、土地收回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为核心的抗辩思路。
在程序推进上,翁鹏威律师展现出了高超的策略能力。他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之诉,并根据案件关联情况,申请追加当地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共同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先是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翁鹏威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向法院提交了土地承包权证、仲裁裁决书、村社区规模调整文件等关键证据。同时,为了进一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问题,他提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的签字和指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然而,由于各方均未提交合同原件,鉴定程序未能启动。
庭审中,被告提出了诸多抗辩意见,如“原告主体不适格”“仲裁裁决合法有效”“原告领取款项构成事后追认”“案涉地块标的物灭失”等。翁鹏威律师毫不畏惧,针对这些观点逐一进行质证和反驳。他明确指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并未满足,原告从未授权他人签订收回合同,且土地收回未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法定程序。对于原告领取的款项,他强调其性质无法直接认定为合同约定的补偿金,不能构成对代签合同的追认。此外,针对被告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亦为他人代签为由否定原告起诉资格的观点,翁鹏威律师强调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系原告合法取得,具有法定公示效力,与案涉代签的收回合同性质截然不同,不能以此否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虽然翁鹏威律师在整个案件中竭尽全力,但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的签字和指印非原告户主本人所为,但原告在二十年间持续领取的款项金额、发放时间与合同约定相吻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款项系合同约定补偿金,故认定原告领取款项的行为构成对合同的追认,同时确认原村委会的权利义务由社区居委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承受。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村委会已于1999年收回原告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尽管本案结果不尽如人意,但翁鹏威律师为当事人保留了进一步申诉的权利。他告知当事人,如果有新的证据或线索,可在法定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为当事人保留了最后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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