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手中虽有与被告方签订的《项目公司设立协议》,但二被告以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等理由进行抗辩,且原告主张投资回报缺乏明确证据支持,面临难以回款的困境。2025年初,案件立案后,汤思骑律师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介入此案。汤思骑律师执业于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上经验丰富。汤思骑律师第一时间详细研究了《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初步确定从管理费约定的合法性、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方面进行抗辩。
距离开庭还剩10天,汤思骑律师仔细梳理了所有证据,重点标记出能证明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的条款,以及与诉讼时效相关的关键时间节点。第9天,汤思骑律师与被告方负责人深入沟通,了解项目的具体运作情况和细节,进一步完善抗辩思路。第8天,汤思骑律师针对原告可能提出的观点,准备了详细的反驳意见和证据目录。第7天,汤思骑律师模拟庭审场景,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演和应对策略制定。第6天,汤思骑律师再次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在庭审中能够准确无误地呈现。第5天,汤思骑律师与同所的王XX律师进行讨论,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辩论要点进行深入分析和完善。第4天,汤思骑律师对庭审发言进行了多次修改和演练,确保表达清晰、逻辑严谨。第3天,汤思骑律师前往法院,与法官进行了沟通,了解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关注点。第2天,汤思骑律师对庭审所需的材料进行了最后的整理和检查。第1天,汤思骑律师提前到达法庭,做好庭审准备。
2025年4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X项下管理费(分成)335万余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昆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公司是否能按时履行判决尚不确定,汤思骑律师告知被告方当事人,若被告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可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这一安排为当事人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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