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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合作管理费纠纷,为何多数原告拿不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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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221人看过
土地承包专业律师 汤思骑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2410844808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
咨询电话:13759575844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深耕于涉税、职务犯罪、教育、股权、建设施工,已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教育、侵权、交通事故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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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土地开发合作中,管理费支付纠纷频发,原告常因时效等问题败诉。汤思骑律师在某案中精准抗辩,为被告减损,揭示胜诉关键。
土地开发合作管理费纠纷,为何多数原告拿不到钱?

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的卷宗里,原告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等费用。2010年8月,原告成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与被告二签订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项目完成后,二被告未支付相关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一和被告二均以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等理由进行抗辩。面对这一复杂局面,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思骑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汤思骑律师熟悉诉讼时效等程序规则。在紧张的庭审过程中,他采取了非常规策略。他指出案涉债权债务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而按照普通代理思路,可能无法精准抓住这一关键时间节点。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汤思骑律师的策略优势直接改变了案件的走向,为被告成功减损。

2025年4月16日,案件有了结果,但这并非终点。因被告需按判决支付款项,若未按时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汤思骑律师及时告知被告相关法律后果,为被告后续应对保留了应对思路,避免更坏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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