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的卷宗里,原告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等费用。2010年8月,原告成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与被告二签订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项目完成后,二被告未支付相关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一和被告二均以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等理由进行抗辩。面对这一复杂局面,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思骑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汤思骑律师熟悉诉讼时效等程序规则。在紧张的庭审过程中,他采取了非常规策略。他指出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而按照普通代理思路,可能无法精准抓住这一关键时间节点。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汤思骑律师的策略优势直接改变了案件的走向,为被告成功减损。
2025年4月16日,案件有了结果,但这并非终点。因被告需按判决支付款项,若未按时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汤思骑律师及时告知被告相关法律后果,为被告后续应对保留了应对思路,避免更坏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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