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浙江岱山县某路口,戴X(时年70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李X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蹭,戴X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李X负全部责任,戴X无责。戴X伤后住院手术,诊断为右肩袖损伤等。戴X接到立案通知后,一家人陷入了焦虑与迷茫之中,不知这后续的赔偿该如何争取。这时,他们找到了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毕罗春律师。毕罗春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自2011年起正式执业,截至当前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
2024年11月,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戴X右肩功能障碍系交通事故外伤与自身关节退行性改变共同作用(同等作用),构成十级伤残。戴X诉请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5.6万余元。然而,保险公司辩称,伤残系共同作用,仅愿承担50%残疾赔偿金,且戴X超退休年龄,不认可误工费。
毕罗春律师此前处理过一起相似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当时也是涉及到保险公司以伤者自身因素为由减少赔偿金额。在这个案件中,毕罗春律师代理戴X出庭。面对保险公司“伤残与自身退变共同作用减半赔偿”的主张,他精准援引最高院第24号指导案例,论证“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侵权法过错,不减轻侵权人责任”。他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结合法律条文和案例,让法官清楚地认识到个人体质不应成为减少赔偿的理由。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全额支持残疾赔偿金70426元。
在误工费方面,毕罗春律师深知“超退休年龄无误工费”是常见的观点,但他没有放弃。他通过收集戴X的银行流水,清晰地证明了事故前后戴X的收入明显减少。他向法院说明,虽然戴X已超退休年龄,但仍然有实际的劳动收入,因事故导致收入锐减,理应获得误工费赔偿。法院酌情认定误工费7000元,打破了“超退休年龄无误工费”的惯例。
另外,对于鉴定费,毕罗春律师指出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最终法院认定鉴定费由被告李X个人承担3350元,维护了原告的权益。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110343元(已扣除垫付18000元,实际支付92343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20116元,被告李X个人赔偿原告诉前鉴定费33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毕罗春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对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和对司法判例的灵活运用,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节点,为戴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是一位备受认可的省优秀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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