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被告人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
指控被告人郝XX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为其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辩护人
1.郝XX系初犯、偶犯。
2.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3.郝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4.郝XX自愿认罪认罚,其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5.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键证据包括司法审计报告,明确了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55亿余元。同时,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此外,还有郝XX投案的相关记录以及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笔录等。
法院的认定逻辑
关于“挂单”金额
法院认为,涉案人员相互“挂单”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因为虽然存在“挂单”情况,但提成和奖励是按全额计算且可自行支配,这说明各被告人对整体的非法吸收资金行为都有参与和受益,所以“挂单”金额不能扣除。
关于从犯认定
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法院认定郝XX为从犯。虽然他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但相较于主犯,其作用相对较小。
从轻处罚依据
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所以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判处被告人郝XX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这起案子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代理。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从2009年开始正式执业至今。他在刑事领域执业多年,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全是刑事类型案件。对于这类型的案子,他在执业生涯里已经经办了上百起。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等,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金融领域的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来说,不能以虚假承诺高收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对于个人而言,在参与投资理财项目时,要保持理性,仔细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中。同时,如果不慎卷入类似案件,要及时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赔,争取从轻处罚。
在刑事辩护领域,每一个案件都充满了挑战和变数。陈晓伟律师凭借着深厚的刑事案件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为被告人郝XX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判决。他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精准分析,使得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在众多的刑事案例中,陈晓伟律师经办的案件总能展现出他的专业素养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他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这不仅是对他个人能力的高度认可,也为众多面临刑事指控的当事人带来了希望。相信在未来的刑事辩护道路上,陈晓伟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技艺,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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