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公司解散 > 企业注销未清债,投资人需担责

企业注销未清债,投资人需担责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600人看过
公司解散专业律师 章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0年
律所: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161015915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851738427
案例展示:12个
律师优势: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章凯律师江苏淮安人,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秉承执业信条:当事人的信任,是我执业的动力!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公司劳动,经济合同,民间借贷等法律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是一名综合型专业律师。章凯律师办案技巧娴熟,拥有卓越的庭审驾驭能力,能充分发掘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因素,其精炼而又不失感染力的法律意见对法官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着积极的影响。
更多>
导读:商业活动中,企业注销后遗留债务的问题并不少见。江苏淮安的章凯律师,作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及风险防控部主任,处理这类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自2008年步入法律行业,章凯律师已婚姻家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多个常见法律领域深耕多年。
企业注销未清债,投资人需担责

2018年,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淮安XX公司起诉被告郑X,要求其偿还工程款3780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来,2016年7月10日,原告与淮安市淮安区如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该养老中心的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以包公包料的方式承包,承包价格为52800元,工期从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7日,工程经如家养老中心负责人验收调试合格并投入使用。然而,截止起诉时,如家养老中心仅支付了15000元,尚欠378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如家养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郑X,该企业于2015年10月23日成立,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被告郑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承包被告投资开设的如家养老中心的工程,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如家养老中心已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清偿债务,应由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被告还需负担案件受理费745元、公告费600元。

章凯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原告淮安XX公司发挥了最大价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始终坚信“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法庭上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擅长梳理复杂案情,精准提炼对己方有利的法律要点。

这起案件给企业和个人都敲响了警钟。对于企业来说,在注销前一定要妥善处理好债务问题,避免给投资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于债权人而言,要及时关注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在企业注销后,若存在未清偿债务,可依法向投资人主张权利。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明智之举,他们能够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清晰、务实、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