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马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7月30日被某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3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1年3月23日,“某市XX(东XX站北XX)改造工程”项目开标,马某及同案人员为承揽该项目,挂靠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联系其他两家公司进行围标,最终以872423元中标。同年4月23日,“110国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东河段)”项目开标,马某及同案人员挂靠同一公司,通过他人联系招标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安排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给予高评分,最终中标。以上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不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且,马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在这起案件中,检方可能会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且涉案金额较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毕竟其实施了围标等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律师的法律反击:
自首情节认定:周赫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马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细节在案件中极易被忽略,但律师敏锐地捕捉到了,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
无实际损害后果:通过阅卷和调查,律师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并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这一事实直接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
认罪认罚从宽: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律师建议当事人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精准援引法律条文: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某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成功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这一结果不仅保住了马某的清白之身,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很多企业认为在招投标过程中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只要不被发现就不会有问题,或者认为涉案金额不大就不会受到严重处罚。但实际上,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无论金额大小,都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本案确立了在串通投标罪案件中,不能仅仅以涉案金额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的标准,还应综合考虑是否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等因素。同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中也起到重要作用。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企业在参与招投标等经济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一旦触犯法律,即使情节相对轻微,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合法合规地参与市场竞争。
对劳动者的启示: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能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如果不慎卷入类似案件,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理。
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总结:周赫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侦查阶段即介入,指导当事人把握“电话传唤到案”的最佳时机,确保自首情节不被遗漏,稳固了程序优势。精准识别不起诉的关键要点,跳出“唯金额论”的思维,将辩护重心放在“无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两个法定要件上,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行使裁量权。系统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不起诉创造了制度条件。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法律结果,避免了刑事判决后果。这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他们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决定案件的走向,每一次专业的辩护都可能改变当事人的命运。周赫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在困境中赢得了生机。524万余元的涉案金额,并没有成为当事人的枷锁,而是在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成为了一个警示行业的案例,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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