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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转让合同纠纷:占用责任与损失追偿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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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391人看过
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邓小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91人 执业12年
律所:四川讼和讼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320141066886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784762285
案例展示:7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多次代理重大刑事案件,刑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理多起离婚案件,能很好的解决家庭纠纷,实现当事人离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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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四川南充的邓小洪律师,执业于四川讼和讼律师事务所,拥有12年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等领域。在一起店铺转让合同纠纷中,原告A与被告C签订店铺转让合同,约定被告C承接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按期向房东支付租金。被告C经营一段时间后不再经营,但未及时腾退店铺,导致原告A被房东起诉并需支付超期房租,原告A遂委托邓小洪律师起诉被告C,追偿房屋实际占用期间的费用。本文将完整还原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张、证据依据、法律适用观点,以及律师的抗辩策略、庭审关键交锋和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并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
店铺转让合同纠纷:占用责任与损失追偿之争

原告A主张被告C支付房屋实际占用期间的费用。其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约定被告C承接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被告C虽表示不再经营,但未及时腾退店铺、交还钥匙,持续实际占用房屋,导致原告A被房东起诉并经生效判决确认需支付超期占用期间的房租。原告A提交了店铺转让合同、原租赁合同、微信沟通记录、钥匙交还记录、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引用相关合同规则与违约责任规定,认为被告C的违约占用行为直接导致了自己的损失,被告C应承担该费用。

被告C的初始困境在于,事实方面,其虽表示不再经营,但直至交还钥匙前持续占有控制店铺,这对其不利;证据缺口在于,难以有力证明自己不应支付费用,且其提出的原告A隐瞒押金等行为缺乏足够证据支持。

邓小洪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A的主张,律师指出店铺占有使用以实际控制与交还为标准,被告C未及时交还钥匙构成实际占用;原告A是否支付押金已在另案处理,本案不应抵扣,被告C的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庭审中,被告C抗辩主张已提前告知不再经营、不应支付费用,且称原告A存在隐瞒押金等行为,应予免责。律师则依法阐明,被告C未及时交还钥匙就意味着持续占有店铺,应承担对应费用;而押金问题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免责理由。这一关键交锋中,律师凭借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有力地反驳了被告C的抗辩。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C在合同解除前实际占用店铺两个月,应向原告A支付对应占用费用。判决被告C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房屋占用费用,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C承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界定事实,如本案中明确店铺占有使用的标准;二是合理适用法律,依据合同规则和违约责任规定进行抗辩;三是清晰区分不同案件事实,避免无关因素干扰,如本案中押金问题在另案处理,不应在本案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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