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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青年律师的法律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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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912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冯东跃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江西客家人(定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720221047256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879752404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业精准:聚焦核心领域深耕细作,对各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梳理、庭审策略把握精准,尤其擅长挖掘从轻、减轻、不起诉情节,刑事辩护效果显著; 尽责高效:全程亲办案件,从接待咨询、证据收集、文书撰写到庭审辩护、后续跟进,全程跟进负责,不推诿、不敷衍,高效推进案件进程; 兼顾情理:办理案件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与情感诉求,尤其是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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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冯东跃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领域,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青年律师的法律坚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冯东跃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A】因涉嫌参与某网络平台相关运营,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其涉嫌共同开设赌场犯罪,案件看似板上钉钉。然而,冯东跃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轻易妥协。他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同案供述、资金流水、身份关系、岗位职责等关键证据。经过细致分析,他发现【被不起诉人A】并非公司股东、未固定领取工资、无充分证据证实其主观明知犯罪并参与共同犯罪,在主犯未到案情况下,无法认定其作用地位与获利。于是,他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律师意见,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依法对【被不起诉人A】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恢复无犯罪记录状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面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时,这句话再次指引着冯东跃律师的行动。【被告人A】多次明知是盗窃所得的通信基站蓄电池仍予以收购并转卖,涉案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应量刑建议。冯东跃律师经全面阅卷、会见、核实证据后认为,【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无暴力犯罪记录,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于是,他围绕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社区影响等核心要点,发表罪轻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A】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具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判决【被告人A】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退赔被害人,扣押财物依法处置。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案件中,冯东跃律师依旧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被告人A】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非法开采国家保护性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与生态环境损毁,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冯东跃律师经会见、阅卷、调查查明,【被告人A】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积极退缴赃款、预缴罚金、退赔部分损失。他围绕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社会危害性较小等从轻减轻情节,提出罪轻辩护意见,同时协助配合公益诉讼赔偿履行。法院采纳了他的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A】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等从轻减轻情节,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判决【被告人A】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罚金已缴纳;退缴赃款予以没收;与同案人连带赔偿剩余矿产资源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冯东跃律师始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指引,在一个又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在法律的道路上坚定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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