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贷款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原告某咨询公司起诉被告王X,要求其支付依据商务咨询服务协议产生的6%服务费共计21000元及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提出抗辩。被告王X称原告仅带其到金融机构门口就离开,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这就涉及到合同履行是否到位的问题。这起案件的疑难之处在于,如何证明原告未实质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如何界定服务的标准和范围。
薛立新律师接案后,首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他发现原告对贷款关键信息不知情,如贷款金额、利率等表述错误,这说明原告未参与实际流程。同时,被告自行完成了与金融机构签约、上传材料等手续,进一步证明原告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庭审中,律师提出三项关键抗辩:原告未实质履行合同义务,对贷款关键信息不知情,贷款系被告独立完成。通过这些有力的抗辩,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服务不足。
最终,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明确认定原告在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被告实际获得贷款的事实,酌定服务费为6300元,驳回原告诉请的利息及剩余服务费。原本原告主张21000元服务费,最终被告仅需支付6300元,大幅减少了被告的支出。
结合江苏地区的办案经验,在处理此类服务合同纠纷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律师要善于从细节中寻找证据,如本案中对原告对关键信息不知情的证据收集。同时,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合同履行是否到位。在庭审中,要进行有力的抗辩,清晰地阐述观点,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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