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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串通投标案,律师助力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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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8 · 1304人看过
刑事诉讼专业律师 黄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 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1202010241043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155818898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具有法院工作经历,主攻刑事辩护,已经取得多个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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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XX系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因公司与投标方串通投标被查。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后案件交办至新余市望城XX区人民检察院。黄健律师介入后,凭借专业能力,以陈XX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等为由,最终检察院决定对陈XX不起诉。
陈XX串通投标案,律师助力获不起诉决定

自首情节成为了决定陈XX命运的关键程序点。2021年10月,江西省多个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代理方与投标方串通围标,陈XX作为招标代理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卷入其中。2020年执业的黄健接手此案后,敏锐地抓住了陈XX具有自首情节这一关键机会。

黄健接案后,立即展开行动。他凭借自己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经验,第一时间申请查阅案件全部卷宗。2020年执业至今,黄健已承办逾100余件案件,其中无罪化处理案件8起,绝对无罪案件3起,在刑事辩护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阅卷过程中,黄健发现陈XX经新余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这一行为符合自首构成要件

20XX年X月XX日,黄健向新余市望城XX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请求认定陈XX具有自首情节,并基于此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初步答复称,虽然陈XX主动到案,但还需进一步审查其供述是否如实全面,才能确定是否构成自首。黄健补充理由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陈XX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为单位利益决定并授意工作人员实施串通行为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而且,陈XX犯罪情节轻微,所在公司也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经过黄健的据理力争,最终,新余市望城XX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黄健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黄健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为陈XX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办案过程中,黄健始终秉承着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将自己在法院的司法工作经验融入到律师工作当中,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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