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需要证明房屋漏水是由被告方的原因导致,这一证据规则成为了案件的核心。2014年开始执业的彭艳军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点,为原告积极收集并整理证据。
彭艳军律师接案后,立即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2014年执业至今的他,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协助原告收集了照片3张及20XX年X月X日的视频,这些证据直观地展示了原告房屋卫生间天花板处不断有水滴落的情况,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彭艳军律师展现出了出色的程序推进能力。在庭审前,彭艳军律师与法院沟通,确定于20XX年X月XX日上午9时于案涉房屋处进行现场勘验。然而,勘验当日被告朱XX、武X、曹X未到场,导致未能对×门9号房屋进行勘验。彭艳军律师随后向法院说明,虽然未能对楼上房屋进行勘验,但原告提供的视频等证据足以证明漏水情况的存在。
被告朱XX、武X、曹X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否认自家卫生间漏水导致原告家中损失,并提出诸多理由。彭艳军律师针对这些答辩内容,向法院补充说明,原告已经尽到了基本的举证责任,且主管道管理单位xx机械公司自认主管道存在漏点,并表示出资更换管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的规定,以及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在×门6号卫生间已经出现严重漏水的情况下,对主管道进行维修更换成为必要,×门9号的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人负有配合维修的义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彭艳军律师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北京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北京市XX区(原宣武区)xxx街×号及旁门×-×-6房屋上部管道漏水问题予以维修,并对维修过程中损坏的防水区域恢复防水功能;被告朱XX、武X、曹X配合被告北京市XX公司维修施工作业。
彭艳军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出色的沟通能力,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解决房屋漏水纠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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