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以工程未完成政府相关部门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等多重理由进行抗辩,试图驳回原告全部诉请。2022年执业的阎乔律师在接手此案后,凭借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固定证据和论证付款条件成就这两个关键机会。
阎乔律师接案后,首次行动便是精准梳理证据。阎乔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全面整理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书等关键证据。阎乔律师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他针对被告提出的事实异议,逐一核对证据细节,明确合同实际履行节点、工程竣工结算情况,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推翻被告不实抗辩奠定了基础。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2024年X月X日,阎乔律师向仲裁委提交了整理好的证据材料,请求确认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付款条件已成就。仲裁委初步答复称,需进一步审查被告提出的工程未验收等抗辩理由。阎乔律师当日即补充理由,紧扣双方结算书已由被告盖章确认的关键事实,结合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条款,援引《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论证案涉工程已实际竣工且质保期届满,被告付款义务已产生,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2024年X月X日,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可了阎乔律师的观点,认定付款条件成就。
庭审中,阎乔律师紧扣法律依据,主张合法诉请。他援引《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充分阐述原告的合法债权,明确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事实。针对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无依据、拒绝承担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等问题,阎乔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了有力反驳。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工程款追索诉请,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全部工程欠款,案件受理费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阎乔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原告解决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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