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郑某在原告起诉后,提出施工合同因原告主体无资质而无效,试图以此逃避付款责任。按照常规理解,合同无效似乎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的不确定,这让原告在这场诉讼中陷入了程序劣势。一审法院起初也因合同无效这一情况,对原告主张工程款的诉求持谨慎态度,使得原告面临败诉风险。许青山接手此案后,决定转换赛道,将重点放在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这一事实上,以此作为突破点来为原告争取权益。
庭审中,被告方代理人反复强调合同无效就不应支付工程款。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合同无效情况下,原告是否有权主张工程款以及责任主体如何认定。许青山从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有丰富经验,并总结出一套固定做法:精准梳理并展示核心证据。许青山当庭展示施工合同、结算清单、付款记录、工程中标及验收资料等证据,清晰地锁定了工程量、总价款、已付款、欠款金额等关键事实。他详细阐述道:“虽然合同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根据《民法典》《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参照结算主张工程款。”同时,许青山通过中标文件、财务付款审批资料、生效判决等,查明项目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及共同管理主体,精准确定责任人员。他指出:“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代理人要求查看证据原件,法官准许后,代理人仔细查看证据后,沉默了近三分钟,最终表示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存在异议,但无法反驳许青山所展示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20XX年,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劳务施工合同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款;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工程验收合格次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终判决郑某、易X限期支付原告工程款525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但执行情况尚不明朗。许青山告知当事人,若郑某、易X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许青山已对郑某、易X的财产状况进行初步调查,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及时向法院提供线索,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受偿。这一安排为当事人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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