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X以已过担保时效且未提供担保为由,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而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判决。2016年执业且拥有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的汪家道律师,抓住对《承诺书》性质认定这一关键机会,从债务加入的角度为当事人维权。
2022年,汪家道律师接受徐XX委托介入此案。自2006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汪家道律师已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逾810件,尤其在建筑工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他接案后,立即全面研究案件材料,重点关注叶X、叶XX出具的《承诺书》以及中纬XX与叶XX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书》和《债权转让协议书》。
一审中,汪家道律师向法院提出,叶X与叶XX共同出具的《承诺书》表明叶X属于债务加入,对于涉案工程后续可能出现的遗留拖欠款项应与叶X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叶XX、叶X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叶XX、叶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等费用。
叶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括其在《承诺书》上签字是被迫的,只是材料员,对结算情况不清楚,且认为自己是担保人,已过担保时效,一审适用法律不当。
2022年7月26日案件进入二审。汪家道律师在二审中继续强调,从《承诺书》内容看,叶X应属于债务加入,而非单纯的担保。他指出,叶X、叶XX承诺涉案工程已对外支付完结,未遗留拖欠款项,如今后发现有与工程项目部发生的有关款项,均由叶X与叶XX负责偿付,并继续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后续义务。这充分表明叶X自愿加入到债务关系中,应对涉案工程的遗留拖欠款项承担责任。对于叶X主张签字是被迫的,汪家道律师认为其缺乏相关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汪家道律师的观点合理,叶X应当属于债务加入,对于涉案工程后续可能出现的遗留拖欠款项与叶X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中纬XX垫付的涉案款项即涉案工程中的遗留拖欠款项,中纬XX将该项债权转让给徐XX,徐XX要求叶XX及叶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叶X的上诉,维持原判。
汪家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在一审和二审中都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成功维护了徐X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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