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签订与施工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和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和上诉人公司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杨X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按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执行,协议还明确约定了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结算与纠纷产生
2020年9月19日,杨X和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也向上诉人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之后,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可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了争执。杨X起诉后,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服,于是引发了二审。
三、二审调查与关键证据发现
代理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和全部证据材料。由于业主方公司和上诉人公司也因为涉案工程从一审打到了再审,代理律师又分别去二审、再审法院调取了相关诉讼的全部材料进行深入研究。之后,代理律师多次约见上诉人公司负责人沟通交流,让负责人回忆工程款支付的细节和流程。经过反复交流和对银行转账明细的研究,负责人回忆起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打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该账户未经业主方公司授权钱无法转出,而且大部分工程款是业主方公司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和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代理律师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杨X账户。
四、二审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这两笔款项已向杨X支付的事实,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这个案子由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代理。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领域相关案件700余件,在长沙地区提供法律服务。她还是长沙市律协民专委委员、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员,获得过省律师协会颁发的“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法律建议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各方一定要重视款项支付的证据留存。每一笔款项的转账都要有清晰的记录,并且要确保款项的流向和用途明确。在发生纠纷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积极回忆交易细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对于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要仔细研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条款不清引发纠纷。
在这起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中,通过关键证据锁定付款真相,成功为上诉人公司减损163万元,这一结果无疑是令人振奋的。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在众多案件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她深厚的法学功底,得益于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的学习经历,这让她在处理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格外从容。在本案中,她深挖细究,不放过任一疑点,高效调取多案材料,从繁杂的证据中锁定关键突破,展现了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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