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某工程公司在二审前陷入了两难的处境。面对云某建设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工期延误需赔偿违约金等诉求,工程公司一筹莫展,不清楚该如何应对这些复杂的法律争议。一旦处理不当,不仅剩余的120000元工程款及利息可能无法收回,还可能要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就在此时,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介入了此案。张云顺、杨艳、阿贵忠等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在首次接触案件时,就敏锐地捕捉到了两个关键的争议焦点:诉讼时效和工期顺延问题。他们的维权策略便从这两个核心点展开。
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建设公司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请求改判驳回工程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但张云顺律师凭借自己多年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注意到上诉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曾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这一关键事实。他深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构成同意履行债务,依法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于是,在庭审过程中,张云顺律师及时向法庭提交了这份询证函作为关键证据。在202X年X月X日的庭审中,张云顺律师据理力争,明确指出上诉人在询证函上的签字盖章行为已经表明其对债务的认可,不能再以时效问题逃避付款责任。
对于工期顺延的问题,建设公司以工期延误为由主张违约金52000元。杨艳律师在研究案件时,从竣工验收行为的法律意义切入。她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注意到上诉人与监理、设计等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实际接收工程这一事实。杨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不少涉及竣工验收效力认定的案件。她知道,这种行为应视为对工期顺延的认可。在法庭辩论环节,杨艳律师详细阐述了这一观点,向法庭指出建设公司在验收并接收工程时,就已经默认了工期的顺延,被上诉人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阿贵忠律师则负责厘清建设工程固定总价、结算节点、质保金核算等复杂争议。在与办案单位沟通的过程中,阿贵忠律师多次强调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质保金退还条件,为工程公司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他在处理类似合同纠纷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细节。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构成同意履行债务,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上诉人与相关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实际接收工程,应视为对工期顺延的认可,被上诉人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工程公司应得的120000元工程款及相关利息全部得到支持,上诉人关于工期违约金、诉讼时效抗辩等主张均未获采纳。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通过精准的策略和专业的辩论,全面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为同类建设工程欠款案件提供了典型的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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