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后,本应及时支付工程款,然而却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大额工程款逾期未付。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未履行应尽的责任。原告苏州XX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这种不利的情况下,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然而,在开庭时,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无疑给原告增加了程序上的困难,使得原告的权益维护变得更加艰难。就在此时,陈明祥律师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开始为原告的合法权益而战。
陈明祥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数百件案件,拥有安徽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还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接手案件后,他迅速全面梳理了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竣工验收资料、工商档案等核心证据,确定了清晰的诉讼思路与请求。
在缺席审理过程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一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原告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二是否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明祥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运用证据分析的技巧,当场瓦解对方可能的论证。他在法庭上充分举证质证,详细阐述了各项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对于工程款的结算,他展示了完整的工程结算单,证明被告一确实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况;对于优先受偿权,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原告在该工程中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二的连带责任,他通过工商档案等证据,指出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陈明祥律师严谨的论证和充分的证据,虽然被告未到庭进行反驳,但从整个庭审的逻辑和证据的说服力来看,若被告在场,也难以提出有效的抗辩。在陈明祥律师专业的代理下,法院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228XXXX6176.1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28XXXX6176.1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过,目前该判决尚在执行中。陈明祥律师为了避免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已经提前关注被告的财产状况,若执行出现问题,将及时采取措施,如申请查封被告的相关资产等,为原告保留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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