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XX公司上诉称不应支付工程延期竣工违约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等。2016年执业且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的汪家道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紧紧抓住合同约定的这些关键程序,为当事人进行有力辩护。
2017年1月18日,浙江甲X公司(中纬XX)与宁波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宁波XX公司一期厂房设备基础施工合同》。2018年1月24日中纬XX完成工程施工,2018年8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中纬XX施工的工程经审核结算造价为7337747元,宁波XX公司已付工程款6100000元。
中纬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宁波XX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及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等,宁波XX公司反诉中纬XX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等。汪家道律师接案后,凭借20年法律服务经验,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和案件事实。2016年执业以来,他处理过大量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深知合同约定的重要性。他详细查阅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发现宁波XX公司存在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且未按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在一审中,汪家道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中纬XX进行辩护。对于欠付工程款,他指出宁波XX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2018年1月24日工程完工时需付至合同价的80%,2018年8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时付至合同价的90%,2019年1月8日完成审计时付至审计价的96%,剩余4%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即2019年8月27日付清。一审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中纬XX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对于拖延竣工验收的违约金,汪家道律师指出,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组织相关人员完成竣工验收,中纬XX施工的工程于2018年1月25日经宁波XX公司及监理单位审核已达竣工验收标准,却直到2018年8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宁波XX公司应支付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调整了违约金计算标准,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中纬XX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
宁波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汪家道律师继续为中纬XX进行辩护。他针对宁波XX公司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反驳。对于宁波XX公司提交的证据,他认为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且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宁波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汪家道律师与法院进行了多次沟通。在一审阶段,他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阐述了中纬XX的诉求和理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听取了汪家道律师的意见,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在二审阶段,汪家道律师同样积极与法院沟通,确保中纬XX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汪家道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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