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的约定本是解决工程款支付的一种方式,但因房屋被处置无法交付,使得这一约定未能实现。此时,能否依据该规则恢复金钱给付义务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2020年开始执业的杨蕾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会,为当事人锁定了150万元工程款本金与逾期利息的核心诉求。
2024年X月X日,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杨蕾律师接案后,立即着手查阅相关卷宗材料。2020年执业至今的杨蕾,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在理财纠纷、房产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成功办理案件700+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在查阅卷宗过程中,仔细分析合同主体认定、合同效力、以房抵债效力以及责任承担等关键问题,明确了责任主体范围,为后续的庭审工作奠定了基础。
2024年X月XX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律师、被告xx科技公司代理人到庭,而李XX、xx置业公司无正当理由缺席。在这种情况下,杨蕾律师独立完成庭审陈述、辩论,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与实体权利。庭审中,杨蕾律师向法庭阐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件事实,以房抵债未实现时,原告有权主张恢复原债务,要求被告李XX支付150万元工程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杨蕾律师在庭审后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她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房抵债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当该方式无法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原债务履行。杨蕾律师还提供了类似案例作为参考,说明在类似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倾向。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支持了杨蕾律师的观点。
案件结果显示,被告李XX需向原告孙XX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法院驳回了对xx科技公司、xx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李XX全部承担。杨蕾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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