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判断被告取得款项是否有合法依据是关键程序点。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未将其投资款转入公司账户为由,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2014年开始执业的吴俏俊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抓住了从合作协议背景与款项用途来论证被告取得款项合法性这一关键机会。
吴俏俊律师接案后,迅速开展工作。有着多年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的她,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她第一时间仔细查阅了合作协议等相关卷宗,对协议内容、款项流转等细节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梳理过程中,她发现原告转款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且款项已用于公司筹备及经营支出。
2021年案件立案后,吴俏俊律师代表被告提出答辩,明确指出原告转款系基于合作协议,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并非不当得利,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庭审中,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归还36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损失。吴俏俊律师则进一步阐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x》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在本案中,被告取得款项是基于合作协议,款项也用于了公司相关事务,并非没有合法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转款行为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法院采纳了吴俏俊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吴俏俊律师在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她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通过对合作协议背景与款项用途的详细梳理和论证,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被告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一案件的成功代理,不仅体现了吴俏俊律师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素养,也为她在法律行业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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