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被告一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5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转账50万元作为入股款。之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元(备注项目入资)、20万元(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合计85万元,款项性质均为股权投资、项目投入。然而,原告在2022年1月补签借款合同,主张前述85万元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仅有补签的借款合同,但缺失能证明85万元款项性质转变为借款的关键证据。周科兵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明确款项最初是作为股权交易的资金;转账备注清晰显示款项为项目入资和合同保证金;工商登记证明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企业信息等资料也进一步证明了款项的投资性质。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案涉85万元是股权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以借款合同为依据,主张款项已转化为借款。周科兵律师则回应称,借款合同无明确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成立,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元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周科兵律师遵循了“三步核查法”。首先,优先核查款项的最初性质,通过转账备注、书面协议等确定款项的原始用途。其次,审查款项性质转变的相关证据,如是否有明确的债务清算、股东会决议等。最后,依据法律规则和实际情况,判断款项性质是否发生了合法有效的转变。通过这三个步骤,周科兵律师准确地把握了案件的核心证据,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