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中,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让胜诉的原告面临判决无法落地变现的困境。
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限,仅知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关键证据的缺失在于不清楚被执行人原始股东的出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虚假出资等问题。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以公司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有了这些证据后,王彦栋律师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提出质疑,比如认为股东出资情况与本案执行无关等。王彦栋律师则回应,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依据法律规定,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当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优先通过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核查资金流向和公司信息;若发现线索,以相关信息再次申请调查令获取原始档案;依据法律规定,围绕证据提起相关诉讼,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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