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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涉嫌盗窃案,律师辩护助其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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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585人看过
刑事诉讼专业律师 潘鹏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38人 执业9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420171028813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9905195658
案例展示:1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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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曾某因明知是被盗车辆仍帮忙搬运运输,涉嫌盗窃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潘鹏飞律师介入后,针对案件证据瑕疵和情节显著轻微进行辩护,最终检察院采纳意见,决定对曾某不起诉。
曾某涉嫌盗窃案,律师辩护助其获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曾某作为一名货拉拉司机,在知晓所运输车辆为被盗车辆后,陷入了涉嫌盗窃罪的困境。他面临着可能的刑事处罚,不仅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还会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在这种无助的情况下,曾某找到了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的潘鹏飞律师。潘鹏飞律师在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注意到案件存在证据瑕疵以及曾某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以此作为维权策略的起点。

20XX年X月XX日,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曾某涉嫌盗窃罪,于该日移送审查起诉。潘鹏飞律师介入后,开始仔细梳理案件证据。他发现,虽然曾某明知是被盗车辆仍进行搬运和运输,但整个过程中,曾某主要是提供运输服务并收取了249.75元费用,其在整个盗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潘鹏飞律师在执业近十年的时间里,承办过154件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面对曾某这种涉及盗窃罪的案件时,他深知证据和情节在辩护中的重要性。他多次遇到类似案件,知道如何从细微处发现辩点。对于本案,他重点从曾某的行为情节和证据方面进行辩护。

在与检察院的沟通中,潘鹏飞律师指出,曾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并且涉案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曾某还自愿认罪认罚。这些情节都表明曾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同时,潘鹏飞律师针对案件中的证据瑕疵进行深入分析,向检察院提交了详实的法律意见书。

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潘鹏飞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认为曾某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曾某不起诉

曾某得知这一结果后,对潘鹏飞律师的专业辩护表示了极大的感激。潘鹏飞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从案件的证据和情节入手,为曾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决定,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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