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储博刚律师接受DX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他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仔细研读卷宗材料,了解案件情况,还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
储博刚依据DX的陈述和阅卷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法律与案例检索。他认为DX的行为可能不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并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这是构罪认定的关键前提。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真实身份无法确认,犯罪事实也未能查证,所以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没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他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适用相对不起诉。
随后,储博刚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还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以此印证DX的行为特征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2023年7月,提交法律意见后,他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交流“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关键问题。
最终,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储博刚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在这类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纠纷背后,普通人首先需要明确,若遇到类似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协助的情况,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能因一时利益而盲目行动。同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嫌疑人要如实陈述情况,配合律师工作。而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像储博刚律师一样,仔细阅卷,全面检索法律和案例,抓住案件关键要点,积极与承办人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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