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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助力,虚开增值税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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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200人看过
刑事诉讼专业律师 常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1711259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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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3934648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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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告人被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获刑。此类案件难点在于确定实际控制人及厘清责任。证据突破口是审查实际掌控情况与行为实施者,山西太原常洁律师以此入手推动案件进展。
证据审查助力,虚开增值税案发回重审?

在20XX年,郭某在某市设立四家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李某拖欠郭某款项,20XX年郭某让李某签署证明,称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实四家公司虚开金额超七千余万元,以李某是实际控制人将其抓获,郭某和会计张某因另一起虚开案被另一区公安机关抓获。一审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时,山西太原常洁律师接受委托为李某辩护。

全面阅卷与会见

常洁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接受委托后,她一头扎进了堆积如山的案卷中。她逐页翻阅,眼神专注,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仔细查看每一份合同、每一张发票、每一次资金往来记录。同时,她多次会见当事人李某,耐心倾听他的陈述,并认真做好笔记。通过这些工作,常洁律师查明了核心案件事实,发现李某虽签署了实际控制人证明,但案涉四家公司实际由郭某掌控,所有虚开行为均是郭某指使会计张某具体实施。

确定核心辩点

基于查明的事实,常洁律师确定了两大核心辩点。一方面,她指出李某并非案涉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应对虚开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常洁律师在法庭上详细展示证据,说明公司的运营决策、资金流向等都掌握在郭某手中。另一方面,她提出郭某、张某系本案主犯,为了查清全案事实,应将二人所涉案件与本案并案审理。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链,有理有据地阐述了并案审理的必要性。

二审裁定与重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常洁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发回后,一审法院依法将李某案与郭某、张某所涉虚开案件并案审理。常洁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对细节的深入挖掘,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重新审理的机会,展现了一名专业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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