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德锴自2012年开始执业,现是广东非凡(斗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擅长刑事、民商事领域案件。此次他作为梁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件中,原告吴刚认为梁翔代表梁栋自己处领取的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要求梁翔、梁栋及其妻子梁敏连带返还该款项。被告梁翔则辩称自己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款项是自己应得的工程款。本案的争议焦点于梁翔是否受梁栋委托代其领取了诉争工程款,以及梁翔领取该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吴刚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收款收据,用以证明梁翔领取了349771.57元工程款;还有加盖广州市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情况说明》,但该证据证明力较弱。而其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能够证明梁翔是受梁栋委托代领工程款的相关依据。
邓德锴介入后,积极进行证据补强。他让梁翔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某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以此证明梁翔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诉争工程款是梁翔应得的。二审中,梁翔又提交了2008年3月25日《会议纪要》、2008年7月21日《承诺书》、2009年6月12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以及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进一步证明案涉工程存新增临时消防泵工程,且原合同并不包含该工程。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吴刚对梁翔提交的证据提出质证,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邓德锴则指出,梁翔提供的加盖广州市某公司公章的《情况说明》更具证明力,且吴刚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认为吴刚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吴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46.57元,均退还给吴刚。
邓德锴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证据的证明力,通过提供更具证明力的证据来支持己方观点;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收集一系列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当对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反驳时,促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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