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告李XX将被告陈X、叶XX告上法庭,要求陈X支付装修尾款时,他自认为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能顺利拿回款项。然而,他没有意识到在这场合同纠纷中,合同主体的认定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将成为关键。此时,被告叶XX委托了赵月亮律师代理此案。赵月亮律师在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迅速抓住了争议焦点,即被告叶XX是否为案涉装饰合同的相对方,以此作为维权策略的起点。
在庭审中,原告李XX称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应获得装修尾款。但赵月亮律师指出,在原、被告三方均在场的情况下,被告陈X选择了被告叶XX作为承揽人,并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李XX对被告陈X的选择是明知且认可的,该合同是被告陈X、叶XX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同时,原告李XX并未在被告陈X持有的装修合同中以“承包人”身份署名,现主张其为合同相对方,在被告陈X当庭否认其为装修合同相对方的前提下,原告李XX应对其为装修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且已经概括承受了被告叶XX在装修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赵月亮律师结合原告李XX提供的微信对话记录以及对账记录内容,指出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达到被告叶XX将合同权利义务均已经概括转移给了原告李XX的证明目的。
此外,赵月亮律师还提到,原告李XX在被告叶XX持有的装修合同“承包人”叶XX下方署名,结合原告李XX参与装修的行为特征看,原告李XX与被告陈X之间实际为内部合作关系,但该合作关系并不能对抗发包人被告陈X,原告李XX应基于内部合作关系,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向被告叶XX主张相关权益,而非基于装修合同法律关系向被告陈X主张相关权益。
赵月亮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被告叶X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赵月亮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叶XX为案涉装修合同的相对方,有权受领装修余款28000元,驳回了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被告叶X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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