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认定,2020年3月30日,唐某以朋友名义注册成立家庭农场,采用无中生有上报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了中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农场培育项目补助金10万元。在此案中,刑事层面面临的是诈骗罪的指控,一旦罪名成立,唐某将面临刑事处罚。李坤律师介入后,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才能定罪。律师详细审查案件材料,发现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坤律师多次与检察院沟通,强调证据方面的问题。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对唐某不起诉。
娄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四川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维护人员娄某应天全某公司要求排查二氧化硫排放数据异常问题时,干扰自动检测设施,导致监测到的氮氧化物含量严重失真,致使该公司违法排放氮氧化物,严重污染环境。在这个案件中,刑事层面涉及污染环境罪的指控。李坤律师分析,娄某虽实施了相关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律师积极收集娄某自首、整改等方面的证据,向检察院提出娄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娄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娄某不起诉。
余某、李某、曾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差价。在这个案件中,刑事层面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公诉机关认为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李坤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认为李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某此次系初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三人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当中三名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三人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判处三人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没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
李坤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是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也是德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他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建工纠纷等。在处理这些刑事交叉案件时,李坤律师精准判断主次关系,优先审查证据是否充分、当事人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等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了较好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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