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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为被告争取轻判与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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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014人看过
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莫川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59人 职务:副主任
律所: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6202310568608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7260912021
案例展示:21个
律师优势:;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团队协同作业,案件集中研判,对于每一例询与委托案件均经过团队整体研判,确定最佳诉讼方案。莫川川律师本人曾任职于大型上市企业,参与企业的运营管理与争议解决,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能够有效解决委托人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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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人周X某甲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起诉。莫川川律师介入案件,提出周X某甲构成自首等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虽未采纳自首观点,但考虑坦白、认罪认罚及退赃等情节,判处周X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对扣押财物作出处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为被告争取轻判与缓刑

被告人周X某甲是否构成自首成为关键争议点。2023年执业的莫川川律师凭借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经验,抓住这一程序关键点,为被告人积极争取有利结果。

2024年,莫川川律师在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作为2023年新执业便承办百余案件的律师,莫川川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第一时间查阅了全部案件卷宗,详细研究了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和相关证据材料。他发现周X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且在第一次的讯问笔录中就已经如实供述了相关问题,认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在庭审过程中,莫川川与公诉机关就周X某甲是否构成自首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莫川川向法庭提出,周X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则认为,周X某甲虽主动到案,但在前期公安机关讯问时,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生产、销售的肥料存在不合格情况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莫川川补充理由称,周X某甲在到案后已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自首的相关法条作为依据。然而,法庭最终未采纳莫川川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

除了自首问题,莫川川还提出了其他辩护意见。他指出周X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已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涉的化肥是以氮肥的价格低价销售,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合理使用,并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案涉化肥虽然存在违法行为,但其后果并非严重,也未造成直接损失。同时,周X某甲社会危害性较低,系初犯、偶犯,无再犯可能性,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且周X某甲已积极退赃,恳请法庭从轻处理。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为被告人周X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了公诉机关判处被告人周X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的量刑建议。莫川川律师虽在自首认定上未成功,但通过积极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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